三、国有重点煤矿要加大安全整顿力度,立即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安全整顿领导机构,制定整顿方案和措施,抽调技术骨干队伍,逐矿进行现场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查处“三违”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作业场所,要坚决停产整改。
四、认真搞好验收工作。整顿后的验收工作由各市(地)政府组织煤炭、煤监、安监及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逐条进行验收,合格的煤矿由市(地)煤矿安全整顿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复产,不合格的煤矿要继续整顿,2003年底前仍不合格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地)组织关闭。要实行验收责任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五、要下决心关闭一批小煤矿。各市(地)必须于8月底前上报2003年10%的关井名单和以往发生事故的市(地)15%的关井名单;8月底前对已吊销证照应关未关的煤矿必须予以关闭;本次整顿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关闭条件予以关闭。各市(地)上述煤矿关闭之前,不得上报审批新开办煤矿和改扩建煤矿项目,省里对其已上报的待批煤矿也不予研究。上述煤矿关闭后,按照能力置换的原则,新开和改造矿井可按已关闭矿井的能力确定其规模。
六、要把打击非法开采活动与安全整顿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声势,坚决取缔非法煤矿。对无证、私开以及死灰复燃的小煤矿,要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取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精神要求,“凡县(市)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加强对煤矿停产整顿的监督。为了确保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落在实处,省、市(地)、县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省举报电话:0351-4090240,0351-4117555。对顶风生产,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一经查实,要追究矿主和乡、县有关领导责任,并吊销其所有证照,实施关闭。
八、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