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硝酸铵和氯酸钾安全的管理
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使用,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硝酸铵、氯酸钾的流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国防科工办。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最终产品列入了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鉴证手续(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仍可实行购销合同鉴证做法),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买卖合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凭《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销售。
对违规销售的依照《通知》的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技术要求和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工序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工爆〔2002〕276号)的规定,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不得出厂,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雷管,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销售、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国防科工办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报国防科工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予以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