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计政策文[2003]1322号)
委内各处室、各区县计委:
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是指发展计划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体履行发展计划部门执法职能、执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法制机构是市和区县发展计划部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等具体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法制机构会同本部门人事机构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知
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大专(包括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发展计划部门工作2年以上,具备招标投标的专业知识;
(五)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执法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经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取得行政执法上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