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计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自查表(略)
2003年8月12日
附件2: 北京市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执法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工作方案
自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北京市为进一步推行
《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于2002年制定了《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近年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情况反映出: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普及面不断扩大,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国有资金有效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招标投标推行的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行政干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此,北京市计委拟于八月中旬开始至十月下旬,对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稽察和重点抽查的目的和方式
本次稽察和重点抽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阶段具体程序和步骤的稽察,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对
《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据此分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措施,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推进
《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
此次稽察和重点抽查拟采取统一方案、分别推进的方式进行。由北京市计委组成三个稽察组,对选定的九个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同时,在全市范围内,要求各区县计委对项目建设单位为本区县所属部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重点抽查(两个项目或两个以上),并于八月三十日前将参加重点抽查的人员、拟重点抽查的建设项目和时间安排报市计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