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宣传
《条例》的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计划系统干部和有关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的学习、培训情况。
2、开展
《条例》宣传工作的情况。
(二)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情况,主要包括:
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实施以来,是否按照文件规定依法开展核准工作,已核准的项目数量,其中核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以及不招标的项目数量。
2、项目审批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依法核准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核准项目的数量,其中核准公开、邀请、自行、委托招标、不招标项目数量。
2、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是否按照
《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告。
4、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签定合同后,招标人是否按照
《条例》规定备案情况。
(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
1、有无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的情况。
2、有无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自主权的现象。
3、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的情况。
4、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
《条例》的经验、问题与建议
三、时间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工作从8月18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
请各区县计委最迟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市计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