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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此公有住房变成商品房。出售此类商品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商品房销售额,减去购买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购买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其他商品房。个人从市场上购买的其他商品房,出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商品房销售款,减去购买价款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购买价款-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超过房改成本价标准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此类房屋上市出售,其购买或集资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住房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掌握。超过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比照其他商品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手续。
  四、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销售额的,免征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现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下同)的,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予以减征同比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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