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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公发[2003]4号文件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
 公发[2003]4号文件做好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鲁公发[2003]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为认真贯彻公发[2003]4号文件,确保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违法建筑工程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监察、工会、贸易、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的领导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步骤,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立即行动,切实抓好落实。从现在起到6月30日为部署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查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为抽查监督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为工作总结阶段。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摸清人员密集场所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凡符合本次治理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要于6月25日前自觉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企业向安监部门申报;商场、超市、宾馆、酒店、营业性餐馆向当地贸易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公共娱乐场所向当地文化部门申报;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申报;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各人员密集场所要对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自查整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人员密集场所申报登记、自查整改进行检查验收。8月25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治理领导小组写出本行业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报告。9月1日,各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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