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30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安监、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分析验收情况并及时上报。省里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齐抓共管,堵住源头,杜绝出现新的火灾隐患
  为从根本上杜绝新建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现象的发生,规划、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从设计、审核、建设、验收、使用诸环节上严格把关,切实堵住火灾隐患的源头。凡建筑工程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质量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为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支持他们的执法工作,严禁干扰依法行政行为,不得制定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制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凡制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新建建筑工程如再发生有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开工建设的,无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违规发证机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有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用的,如有关部门违规办理了相关手续,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认真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转变机关作风,积极帮助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过程中,公安、文化、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和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主动申请补办消防验收的建设单位,要热情接待,并抓紧安排补验;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创造条件上门服务,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在制定整改火灾隐患方案时,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基础上,也要照顾到企业自身的利益,能少花钱即能达到整改要求的,不要花更多的钱;能小改就可以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不要让企业作过大的改动;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逐步整改就能消除火灾隐患的,尽量不要停业整改。对确实存有重大火灾隐患、需要停业整改的,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借机“吃卡拿要”等不正之风。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的积极性,积极营造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实施政府统一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