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8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产权或使用单位对其存在的隐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地政府;需要停业整改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扩建、改建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7月5日前,建设或产权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并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对申报后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其隐患必须在9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否则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改。
二、明确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整改
彻底解决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和投入使用的问题,关键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及时调度遗留隐患的整改情况。凡未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建设的,由当地政府或批准建设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整改,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凡经审核合格,而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其整改,限期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凡因设计、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导致建筑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律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已经办理的要立即收回,并负责督促其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三、分步实施,加大治理力度
专项治理工作要本着“谁审查、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执法程序,逐步消除我省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现象,具体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治理、督查验收 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6日至7月5日)。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建设和使用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危害性,督促存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于7月5日前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6日至9月15日)。由建筑工程的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或产权单位依据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