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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1.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税务、车辆等过户收费,只准收取工本费。
  2.审计、资产(含土地)评估、产权交易、验资、法律诉讼、公证等中介收费,一律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收取。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应及时调整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省属投资公司以及拟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管理,待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后再作调整。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企业产权关系变动作相应调整。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全局,各部门和省属企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的部署上来,明确任务,落实措施,通力合作,共同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新的突破。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审查确定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改革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稳定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计划、经贸、外经贸、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对省属重点企业,由企业提出改革方案,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其他企业,由企业提出改革方案,部门研究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信访、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处室和联络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有关企业领导班子的考察调整,宣传部门负责做好企业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三)依法规范操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时转让资产,具备条件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改制企业代管的原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由国资监管部门与改制企业签订协议,落实管理责任。向企业外部转让国有资产,有关部门要严格考察受让方的资信、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受让动机,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不得转让。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要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在权属企业出资入股和兼任领导职务。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充分发挥企业党政工团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发动、组织宣传等工作,制定保持企业稳定的预案和措施。坚持职工入股自愿,不得强迫或阻挠职工入股。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并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企业改制重组或破产方案、国有股权转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国家股分红、收取国有独资企业部分利润等渠道筹措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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