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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4.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经主管部门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发放。
  5.简化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程序,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对分流人员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再就业的,可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社会保险关系。对分流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
  1.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未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2.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改制前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按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职工本人同意,改制企业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入股的股金,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五)调整改制企业管理关系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档案由改制企业统一存放管理.也可移交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存放管理。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破产清算组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并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2.改制重组企业的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及其他社会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破产企业为破产清算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移交。职工到新单位就业的,移交到新就业单位;职工自谋职业或失业的,移交到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管理。
  3.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退出省属企业行列,改由企业所在地管理。
  (六)降低企业改制费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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