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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3.将省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居委会等社会职能单位所占用的资产及人员分离出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4.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凡全部购买、一次性付清价款并安置全部职工的,给予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对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
  (二)企业债务处理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规定,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能足额支付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其不足部分从省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2.坚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原则,不得借企业重组、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同时金融机构也要积极支持企业依法规范改制。引导省属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折扣变现、债务更新等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
  3.支持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的不良资产。
  (三)人员分流安置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中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在企业改制时,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对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自谋职业的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可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或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接续手续。
  3.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伤残职工,原则上由改制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或安置。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并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发放;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其一次性工伤待遇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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