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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对省属国有企业总体上通过六种方式进行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授权经营。1.对国有资产规模大、经营管理水平高、品牌优势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39号)要求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2.充分发挥现有省属投资公司的作用,同时组建几家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其经营其他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改制。1.整体改制。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等,将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2.分块改制。对不宜整体改制的企业,在征得出资人、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分块改制。3.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实行国有民营。
  (三)股权转让。1.对省属上市公司采用以下途径和方式调整优化股本结构:①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②向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转让国有股权;③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转让国有股权;④采取配股、发行新股形式,降低国有股比重;⑤转让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国有股权(产权);⑥上市公司依法回购国有股权。2.对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股比重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规范上市、引入外资和国内法人、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资本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比重。
  (四)下放。对适合下放到市、县管理,尤其是分布散、省里管理难度大的国有中小企业,整体划归企业所在市进行改革重组,相应调整其财政、劳动、统计等关系。
  (五)重组。打破现有行业、部门界限,对产业、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省属国有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划转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壮大现有优势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具备条件的可组建新的大型企业集团。对省直部门所属的基本无资金、无经营场所、无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依法予以清理整顿。
  (六)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以及资源枯竭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件的,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国有资产处置方面。
  1.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移交省有关部门、单位或资产经营公司继续追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省属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省政府。土地处置方式和程序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破产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的变现资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对资不抵债企业实施整体出售、兼并的,可将其部分划拨土地资产价款、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充抵企业负债,购买方或兼并方对剩余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权或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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