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役士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应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待遇。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
(三)用人单位对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应当按照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辞退。
(四)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重点安置对象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政策扶持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报考公务员、报考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自谋职业的伤残军人,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还可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待遇。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无偿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
(五)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资金借贷、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要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或因安置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市双拥工作,或因此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