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汕府[2003]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文)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1号文)精神,为了适应国家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和原则
对符合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安置对象,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
(一)重点安置对象:
1、转业士官;
2、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3、因战、因公致二、三等伤残的;
4、因战牺牲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
5、孤儿。
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二)一般安置对象:
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的退役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含进藏退役士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2〕22号文和省政府粤府〔2003〕1号文关于“要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三)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四)退役士兵入伍前就读我市大、中专院校的,退役后本人要求复学的,应予允许。
(五)用人单位需要接收退役士兵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给予办理安置手续,但不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六)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镇(街道)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