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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起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立即予以排除,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各类工程,负有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类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不论投资主体是谁,都应当依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对阻挠依法检查,造成事故隐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立即开展专项大检查,认真徘查安全隐患
  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拉网式”大检查,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检查予以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行动起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门的检查机构,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从现在起用一个月时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到“一个不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工程以及县城以下乡镇的厂房、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要把蓄意逃避监管、非法占地、违反规划、不遵守法定基建程序的违法工程作为重中之重严肃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与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举一反三,对已建和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和回访,并在规定的限期内上报自查情况;各级政府要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对自查不认真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未遵守法定基建程序已建成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尤其对座落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当地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并对人员妥善安置后,将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对违反基建程序或存在隐患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建,进行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登记造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厉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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