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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3]7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今年7月份以来,我省泉州、三明、厦门相继发生三起因业主私招乱雇、逃避监管、违法抢建、监管不力而酿成的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7月24日,泉州市永春县五里街镇崇贤中学四层教学楼在维修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重大损失。7月25日,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大南村村委会旧礼堂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死亡4人,伤3人。8月9日,厦门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一座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厂房二楼屋面板浇捣混凝土时突然发生整体垮塌,40多名施工人员被困压在倒塌的建筑物下面,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这些事故发生在村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暴露出一些业主和施工人员法律意识差,不遵守法定基建程序,蓄意逃避监管,私招乱雇,违章冒险作业;在乡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统筹城乡管理,克服质量安全管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抓好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要特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村镇、各类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职责权限内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切实负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农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工程,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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