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应做好定岗、定员工作,对从事就业准入职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创造条件,引导其参加相应职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开展持证上岗检查,规范用工行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精神,为加大推动从事就业准入职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力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10、11两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上岗情况执法大检查,有关开展大检查的通知另行下发。
三、步骤与形式
此次专项治理按照各有关单位自查;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区域内检查,市属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
1、工作部署阶段(2003年8月):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局、总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
2、自查阶段(2003年9月):各主管部门、社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职介机构,按照本通知的有关内容,逐条检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区域检查、系统检查阶段(2004年10-11月):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根据辖区和所属各单位自查情况,对各培训、鉴定、职介机构进行检查,并对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写出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4、抽检阶段(2003年11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部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5、总结迎检阶段(2003年12月):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迎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检查。
四、要求
1、为了加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结合实际,与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就业和劳动监察的综合优势,依据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2、加强宣传,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宣传画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通过对10个职业的专项治理,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
3、在专项治理检查中,对不达标的培训机构、鉴定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其培训、鉴定资格。
4、2003年11月10日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须将区域内和所属企业检查情况报告,及填好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情况调查表》、《社会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统计表》和《2003年10个工种持证上岗情况调查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