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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3]1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相关培训、鉴定和职业介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职业培训、鉴定、就业服务等项工作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8月起,对全市部分服务类和机械加工类职业,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职业范围
  这次专项治理的职业是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10个职业。
  涉及上述10个职业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区、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对象。
  二、专项治理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应结合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2]114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式面点师等10个职业的专项治理。
  1、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市职业培训有关规定,对照相关职业设置标准,对师资、培训计划、大纲及设备条件及培训过程等结合年检进行检查。
  2、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提高鉴定质量
  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监督管理。对照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相应职业建所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环节进行检查。
  3、把好就业准入关,职介机构凭证书推荐就业
  各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上,公告国家和本市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目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求职登记表中应表明职业资格的等级的栏目;发布用工信息时,要有相应的职业等级要求。
  4、依法用工,凭证书就业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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