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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提供各项就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机构取得联系,帮助下岗职工及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促进他们早日实现再就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加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再就业培训和服务活动。凡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者,取消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资格;下岗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期间连续三个月内未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或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取消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资格。
  三、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
  (一)加快政策落实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央[2002]12号和省委[2002]16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再就业扶持政策。6月底前,各县级以上政府所有配套政策的实施办法要全部出台,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速度,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把关过严或过松的问题。6月底前,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优惠证。各地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
  (二)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各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政策规定及时提供扶持,并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本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等理由对落实减免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切实把国家和省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上下拨的资金中,包括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
  今年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再就业工作的第一批资金已经下拨,各市要尽快拨付到县区,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今年工作任务和经费标准认真测算本级财政应筹集的资金,调整支出结构,落实各项经费。今后,省财政划拨资金要与各市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各级筹措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再就业资金,要做到及时拨付,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绝不允许私自截留和挪用。下半年省上将组织力量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挪用再就业资金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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