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督促检查制度,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和检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普遍设立监督举报和政策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免收信息服务费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咨询服务。省上将在第三季度对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改进和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做好认定工作。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统筹安排,明确继续确保基本生活、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下岗职工弄清政策,提高认识,自强自立,走再就业之路。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齐心协力做工作,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严格操作程序,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要认真摸底,做好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审核认定及资金筹措、申领和划拨等各项工作,把真正困难的下岗职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资金筹措和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省财政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已经下拨,各地要按去年的规模安排本级财政承担部分,抓好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部分的落实,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企业和社会承担部分不足的,按照规定由同级财政兜底。要制定严格的资金筹措、拨付办法,明确每个操作环节的责任,尽可能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紧密合作,搞好衔接,务必于6月底之前平稳过渡到属地管理,按时把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不能打折扣。
(三)做好没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人员的工作。对于没有纳入基本生活范围的下岗职工,各地要优先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免费培训,并为其免费介绍职业,充分运用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具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的,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及时对他们进行创业培训,银行也要优先落实小额贷款。对已有一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落实扶持政策,帮助其逐步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
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生活困难的,各级政府、企业和工会组织要运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济和送温暖工程等办法予以帮助。此项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稳妥操作,把工作做深做细,确保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