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3]43号 2003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已经成立了“陕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以学校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人为副组长,院、系、部和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设备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在实处。
二、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0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非公有制单位、基层乡镇、艰苦地区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参与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我省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并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在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收或招聘,择优录用。对企事业单位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各市、县、区要彻底放开对落户限制,取消审批手续和城市人口控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