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评内容:
1、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完成情况;
2、围绕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情况;
3、本部门职能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4、部门内部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情况;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机关安全和稳定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督查
第九条 健全定期汇报制度。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承办责任人每季度向主管副省长报告,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条 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对各部门完成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由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限期解决。
第十一条 建立公开通报制度。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完成情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向省政府全体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效能监督制度。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效能监督室,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效能的日常监督,做出检查纪实。设立效能监督电话,在政务大厅和各厅局设立专门意见箱,受理群众监督和投诉。面向社会各界聘请效能监督员,对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进行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核实后作为扣减部门考评分值的依据。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三条 考评分为平时检查记实、半年督查初评和年终总评。
第十四条 平时检查记实,由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明查暗访、问卷调查、效能监督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半年督查初评以各部门自查自评为主,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审查各部门自查报告,并组织随机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 年终总评在各部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进行考评,采取发布公告、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听汇报、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法实施。
第十七条 督查考评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公论。主要征求四个方面的意见:(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2)单位内部各层次人员的意见;(3)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