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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41号 2003年6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政府部门工作督查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的决定》(陕政发[200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为承办责任人的抓落实责任制。要突出抓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并与各部门管理目标相衔接。
  第三条 成立省政府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省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组成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部门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及部门目标管理的督查考评。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各部门内部督查考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人事(干部)处共同承办。
  第四条 督查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便于操作的原则,实行督查和考评相结合、点上督查与面上推动相结合、舆论监督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组织考评与单位自评相结合、平时检查记实与半年督查初评、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目标任务分解及考评内容

  第五条 各部门要依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按照每年《省委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对事关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进行逐一分解,并结合本部门职能、业务范围,提出当年工作目标任务。
  第六条 对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承办责任人要组织承办单位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主管副省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部门提出的年度目标任务,于年初报督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审并呈各主管副省长审定后作为督查考评的依据。
  第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确定后,要按照部门业务分工,层层分解,对每项重要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到部门分管领导人、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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