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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煤矿整顿达标难点问题的通知

  (一)立井安全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行至地面,防止虚设和应付检查。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有两个安全出口、有可靠支护。严禁采用高落式、巷道式等以掘代采的违规采煤方法。
  (三)矿井供风量要经过检测计算,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必须能满足矿井风量要求。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扇通风。
  (四)井下巷道和采煤工作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要有设计和计算依据。
  (五)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及时填绘上图并按规定交换。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县、乡政府及矿务局都要落实一名领导人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配备足够力量,全力抓好落实。
  (二)认真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省深化整顿检查验收组最近指出的问题,制定细致方案,严格落实措施和工作责任,督促县、区深入开展深化整治达标工作。各县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针对每个矿井存在的具体问题,逐个落实整改目标、整改方案、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员,并和矿主签订深化整治目标责任书。对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矿井一律依法关闭;对整改工作不能按期实现全省工作目标的,要追究县、乡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下决心解决难点问题。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要结合农网改造,配合地方政府解决煤矿双回路供电问题;小煤矿采煤方法、立井安全出口由省煤炭工业局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年底前全部实施到位;榆林市要组织力量,对侏罗纪煤层采煤方法、拖拉机下井、巷道支护方法和支扩参数拿出具体解决办法,经专家论证,年底前整改到位。
  (四)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四证”不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由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非法私开矿井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矿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的县、乡、镇有关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对煤矿监管和指导。
  1、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的管理,对深化整顿达不到标准的或违法经营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程序逐级报批,工程竣工后要依法验收合格、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产,对不能按设计工期完工的,要查明原因;对长期不能竣工的依法关闭。严禁以基建、改建、改造为名非法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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