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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煤矿整顿达标难点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
 整治解决煤矿整顿达标难点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3]19号 2003年6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31号)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类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办矿标准提高;一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被关闭;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领导人对深化整治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矿主存在严重的畏难厌战情绪和应付检查思想,立井安全出口、拖拉机下井和矿井支护等难点问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实现我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思路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思想,统一标准,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全面实现深化整治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杜绝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非法生产;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防治瓦斯“十二字方针”,小煤矿通过进一步深化整治,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
  三、工作重点
  国有煤矿要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整改,把防止重、特大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的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十二字方针”。对“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乡镇煤矿凡达不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全部停产整顿,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通风管理、立井安全出口、采煤方法、双回路供电、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支护、井下运输等事故易发环节,要严格按要求整治,并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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