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石场必须按照规划严格控制选址和数量,原则上一个县、区可选择保留二、三个采石场。禁止在浅山外坡面、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交通道路两侧以及林木植被良好的区域设点开采。
4、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所修建的旅游度假区、旅游景点(包括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庙宇)和接待服务设施(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山庄)以及游乐设施、缆车索道等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建、停业,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并限期治理达标。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规定,或者治理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和拆除。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通过立项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或建成的,要从严监督实施“三同时”规定,不得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6、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修建景区和矿区公路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随意毁坏植被,弃土弃渣乱堆乱放,造成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的,责令采取措施清理弃渣和恢复植被。
7、对各种违法毁林毁草,破坏植被的行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令依法予以补偿和恢复。对于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在本季作物收获后分两年安排实施退耕还林。
8、在查处上述各类问题中,对拒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和整改要求,以及屡查屡犯、顶风违法违规的,必须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批项目,纵容袒护违法企业,甚至干预行政执法监管的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认真搞好区域规划,建立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开发,重保护、促发展的指导方针,认真组织实施《陕西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秦岭北麓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公路建设规划。今后秦岭北麓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和生态保护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对各种违反规划行为必须及时查处纠正。
(四)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秦岭北麓要优先开发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对矿产企业要关小上大,保优去劣,适度扩大规模,相对集中建设,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旅游开发要坚持发展生态旅游的方向,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优化旅游路线,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提高旅游业的整体效益。
(五)加强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各项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与公路建设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力和行政不作为或违规违法操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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