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工作重点
1、采矿企业(包括采石场)违法乱采滥挖,废石废渣随意堆放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2、旅游景区、景点(包括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庙宇)和各类接待服务设施(包括宾馆、饭店、度假山庄)擅自乱修乱建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问题;
3、修建公路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随意毁坏植被,弃土弃渣乱堆乱放问题;
4、开发经营企业和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废渣(包括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5、违法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地,毁林毁草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问题;
6、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越权审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等。
三、整治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切实把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及所辖有关县区政府是这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这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精心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全力落实的局面,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要把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县的整体规划,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省宣传、计划、经贸、财政、公安、监察、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查处力度,集中整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1、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矿、选矿、冶炼及小造纸等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2、对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和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与排污设施,一律责令搬迁或者关闭。对于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活动,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取缔。
3、对采矿企业(包括采矿点和采石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并依法严肃查处。对将废石废渣沿沟沿河乱堆乱放的,责令彻底清理并限期恢复原貌。个别清理确有困难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就地规范堆放,修筑护坡,并尽快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