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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
 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17号 2003年6月20日)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秦岭北麓是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关中地区的水源涵养地和天然生态屏障,对于提高关中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002年7月,省政府组织有关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了实地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这些年来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已建立自然保护区4个,划定水源保护区8个,建成风景名胜区7个、森林公园19个。但是,随着秦岭北麓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矿产开发企业特别是小采石场乱采滥挖,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小型旅游景点和各类接待服务设施乱修乱建情况比较突出,废水、废气、废渣包括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乱排乱放的问题普遍存在,有些地方25度以上陡坡地退耕还林进展缓慢等。这些问题导致秦岭北麓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重,水土流失加剧,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下降,如不尽快制止和解决,将会对关中“一线两带”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带来严重影响。对此,省委领导同志十分关注,省委常委会议专门作了研究。根据省委的意见,省政府决定集中开展一次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集中半年时间对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整治,认真查处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严重破坏和污染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区域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规划,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为关中“一线两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努力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秦岭北麓整治工作范围涉及16个县、区、86个乡镇,约9400平方公里。其中西安市包括环山公路以南区域,宝鸡市和渭南市包括山脚底坡线外延1公里区域,咸阳市包括渭河支流沣河、太平河、新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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