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金融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要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业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大中专院校要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保证工作到位。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学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相互配合,发挥优势,开展就业指导研究,制订就业指导规划,建立专兼结合的就业指导队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对毕业生要关心爱护和加强引导,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把个人理想和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走好迈向社会的第一步。学校要贴近社会,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信息咨询会、就业指导课、组织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了解社会需要,引导学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自觉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街道社区和农村基层就业,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