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就业,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适当减免档案保管费。对企业跨地区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不得限制落户。
(四)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和自聘人员,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岗位。做好中小学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对超编或满编的,应继续清退不合格教师和各种临时人员,腾出岗位,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学校有编制的地方不得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接收师范专业毕业生。中小学要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收非师范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五)扩大海外就学、就业渠道。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发海外就业市场。利用国外教育资源,继续鼓励有条件的毕业生到国外学习,为我省培养适应WTO需要的外向型人才。
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发扬自立自强精神,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先就业后择业,勇于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拼搏奋斗。对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予以支持。
(一)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确实资金困难的,可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达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通过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地或水域、滩涂等发展林业和农牧养殖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管理、证照等方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