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骨干粮店
确定骨干粮店,必须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放心粮油企业”和军供网点优先考虑。
1.设区市所在地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余地方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粮店主营成品粮油及其制品;连锁超市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
3.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4.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1.大米日加工能力不少于50吨,仓容量不低于1000吨。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产品有一定的销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企业信誉度高。
3.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大米出厂。
4.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三、对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措施
(一)对骨干粮店扶持措施
1.骨干粮店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
2.对骨干粮店,地方政府及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在维修改造、信贷、租金以及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3.在启动预警应急方案时,骨干粮店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和规定所产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弥补。
(二)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措施
1.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
2.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地方政府及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在技改、信贷、市场准入、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3.在启动预警应急方案时,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加工粮食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拨付。
4.各级政府在轮换处理储备粮时,划出一定比例的轮换粮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优先选择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联营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