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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骨干粮店
  确定骨干粮店,必须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放心粮油企业”和军供网点优先考虑。
  1.设区市所在地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余地方骨干粮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粮店主营成品粮油及其制品;连锁超市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
  3.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4.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1.大米日加工能力不少于50吨,仓容量不低于1000吨。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产品有一定的销路。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企业信誉度高。
  3.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大米出厂。
  4.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三、对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措施
  (一)对骨干粮店扶持措施
  1.骨干粮店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
  2.对骨干粮店,地方政府及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在维修改造、信贷、租金以及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3.在启动预警应急方案时,骨干粮店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和规定所产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弥补。
  (二)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措施
  1.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
  2.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地方政府及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在技改、信贷、市场准入、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
  3.在启动预警应急方案时,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加工粮食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拨付。
  4.各级政府在轮换处理储备粮时,划出一定比例的轮换粮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优先选择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联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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