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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
 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3]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粮食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
          (省粮食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1]30号)、《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闽政[2003]11号)精神,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各市、县(区)政府必须掌握一部分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和质量,确保粮食安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定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办法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包括部队)以及正常情况下的粮食销量,并充分考虑非常时期(包括战时)的粮食需求量,按照一定条件,分设区市、县级市、县城所在地,分别确定若干个骨干粮店。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市场应急所需,确定一家或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作为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确定本辖区内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具体单位,并报同级政府备案。经确认为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单位,由辖区内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定点供应粮店”、“定点粮食加工企业”称号。
  (四)建立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年审制度。各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年审。经年审确认不符合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的,将取消骨干粮店或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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