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
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闽政办[2003]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材局联合《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目标
(一)本通知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制品。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业、民用房屋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均应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到2005年底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五)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力度,推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的调整升级。
1.各市(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应予关闭。
2.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小土窑、小立窑,以及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污染环境的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予强制淘汰。
3.取缔和关停毁田和毁江、河、湖堤烧砖瓦的企业。
(六)属于城市规划需要、风貌建筑和古迹修缮工程以及特殊建设项目,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