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02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对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进程进行量化,满足小康测评和县域社会经济综合评价以及分级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给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建立城镇住户调查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在市、县全面开展城镇住户调查,搜集整理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住房、商品消费等需求和手存现金、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情况等一系列统计资料,为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是新形势下统计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城镇住户调查网点,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工作秩序,提供工作保障条件,确保城镇住户调查工作2003年启动,2004年开始提供数据。
二、要把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的职能范围
在全区各市、县(城区)开展城镇住户调查是一项新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将这项工作交由自治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市(地)、县(市)统计局所辖的普查中心或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以及自治区辖市的城区统计局增加城镇住户调查职能,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保证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2004年起,各市(地)、县(市、城区)进行小康进程测评和社会经济综合评价时,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均以各级统计部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准。对外公布和使用辖区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须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评估批准。
三、要运用现代统计调查方法进行科学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的范围是全区所有的县(市、城区),即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108个县(市、城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5个城区。调查的对象是自治区辖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管理辖区内抽中的住户。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家庭的住房基本情况、就业情况、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现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食品消费情况、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情况等。由于城镇住户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统计方法和数据处理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人民政府对此要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