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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税,依法减免。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正常开展业务。各地要结合改革后的工作需要,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充实县乡两级农业税收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各级政府应抓住农村税费改革这一契机,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养殖业,积极扶持和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建立和培育农产品流通市场,促进农产品按市场经济规律顺畅流通。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时,培植税源,增加税收收入,逐步增强乡镇及村级财力;
  (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基本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要采取适当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提高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县(市、区)、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各乡镇要将逐户核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负担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安排
  2003年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具体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2003年2月)。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调整和设立组织领导机构。调整和设立自治区、市(地)、县(市、区)、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召开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动员大会,全面动员和部署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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