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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各地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四)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向乡镇财政转嫁支出。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其财政支出可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合理的财政支出需要。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可以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实行相对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以调动其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的事权相一致的财权。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适当调整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要全部留归乡镇。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支出纳入乡镇政府预算支出范围。对改革后村级三项费用经费存在缺口的,上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乡镇国库,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通过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将出现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再给农民增加新的负担,要在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前提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农村税费改革后,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县(市、区)和乡镇,上级财政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系数,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的支出。对民族自治县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照顾。要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防止截留挪用。
  (六)规范和完善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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