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帐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作处理。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不仅牵涉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及正常运转。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实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必须统筹兼顾,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后,各地、各部门无权批准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凡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为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
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来解决。因此,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同时,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各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聘用临时人员。对一些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的乡镇,要根据我区的实际,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撤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