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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调整农业税税率。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定为6.5%,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税税率定为6%。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改革前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近几年实际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市场价因素,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区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以后年度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当年国家保护价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保持不变;超过了这一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计税价格。
  5.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6.调整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原则上全区统一征收代金。征收代金有困难的地方,具体征收方式由县级政府决定。
  农业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根据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和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以及我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合并在一个环节征税。除烟叶、糖料蔗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农业特产品均在生产环节征税。对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由生产者缴纳,也可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收购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由收购者负责补缴税款。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对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有、集体农场和有农业特产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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