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取消屠宰税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个别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调整。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其负担平摊给农民。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
  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5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政府核定后报市(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市(地)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县(市、区)上报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进行审核后,集中上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经过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要通过减免等办法,把负担水平降下来。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