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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基本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是统筹安排,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统筹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涉及农民的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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