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收费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规定。地、州、市及以下各级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凡是设立新的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必须严格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设立新的住房建设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属全区性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属地方性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要及时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票据管理制度,取消的项目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加强住房建设收费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严肃查处。
六、整顿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通知在取消收费项目的目录中已明确,取消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专项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取消后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重新申报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调整意见。原则上归并后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低于原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标准之和。各地要在认真测算和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7月31日前将“调整意见”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经自治区统一审核后下达执行。
七、各地要积极推行住房建设收费的公示制度,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八、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1、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2、保留的住房建设收费目录及其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备 注
1 建设部门 房产测绘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建设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
3 建设部门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4 建设部门 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5 计划部门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第4、5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
6 人防部门 人防工程造价审计费
7 公安部门 治安管理费
8 城市供水部门 城市给水建设费 包括供排水接口费、自来水增容费等
9 园林部门 绿化配套费(管理费)
10 天然气部门 天然气开户集资费
11 热力部门 暖气集资费 包括热力配套费、增容费、贴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