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
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发布住房建设收费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52号),对自治区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了整顿,并在整顿的基础上规范了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进一步巩固住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推动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住房建设收费,并公布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各地未按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自治区确定的部分收费项目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明令取消的项目(详见附件一),共计11项,涉及建设、人防、公安、热力、自来水、燃气等部门。凡取消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各地凡是与本通知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无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二、保留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本次发布的住房收费共25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22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3项(详见附件二)。按照“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原则产生的经营性收费不在此列。凡未列入本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不合法收费,自行废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下属企、事业单位,变相收费。
三、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努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各地要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比重控制在住房价格的8%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自治区近期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保留的项目也不再提高标准。各地在审核经济适用房价格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在房价的成本构成因素中剔除,严格按发布的收费目录核定住房的收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