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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3]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满足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社区资源的范围
  社区资源是指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业住宅小区、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所有或管理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场所和场地。主要包括:图书馆(室)、婚育学校、培训室(部)、俱乐部、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室、计生服务室、健康中心(室)、康复室、操场、球场、游泳池、体育室、健身房,以及其它可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活动中心、社区会所等其它设施、场地和场所。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各单位的俱乐部、离退休职工(干部)活动场所是开展社区服务的重点资源。
  提倡、鼓励拥有或管理上述资源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的教育、管理、生产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本着政府扶持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共驻共建社区的原则,积极为本社区内的居民,特别是老人、残疾人和青少年学生提供服务。
  二、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利用内部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福利性、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服务收费标准与本单位内部职工基本一致;三是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达到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对一些成本较高的服务项目,可以低偿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资源提供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商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要与资源提供单位就服务内容、方式、时间以及管理办法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并向社区居民公布。学校等单位以节假期(日)开放为主,其他单位也可以在其它合适的时间开放。对社区资源提供单位在开展社区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其解除协议;对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采取鼓励措施,促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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