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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的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工作会议研究处理。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方针;
  (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形势,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和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必要时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的其他工作。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草拟,报市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可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其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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