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经济单位兼职,实行兼职兼薪。
6、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要强化服务,做好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牵线搭桥工作,使更多的优秀博士毕业生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从整体上提升民营经济单位的技术实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尚不符合设站条件,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一定科技、经济实力,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重点提供相关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支持,使其尽快具备条件。
7、重视在民营经济单位中发现、选拔人才,在推荐、评定、选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及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民营经济单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
8、做好对民营经济单位的引智服务工作,及时收集民营经济单位引进国外智力的需求信息,积极提供国外智力情况信息,为民营经济单位物色、聘请急需的外国技术和管理专家;组织民营经济单位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才交流及项目洽谈会,帮助民营经济单位建立和拓宽联系渠道,指导民营经济单位做好引智工作。将民营经济单位重点引智项目列入我省引智年度计划。对民营经济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国家、省科研资助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9、继续在民营经济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称号授予相结合的职称管理办法。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业资格。各类民营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可直接向进行人事代理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企业所在地人事职改部门申报,其在民营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累积计算为评审相应职称的规定任职年限。对从事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着重考核其创新和转化工作的业绩贡献,论文、专著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民营经济单位中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的遴选范围。
10、把民营经济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纳入政府人事部门培训教育规划。为民营经济单位开放培训教育资源,提供培训教育信息,促进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与民营经济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组织参加省际、国际间的培训与交流。帮助民营经济单位建立培训制度,增强培训功能,提升人才培养、人才开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