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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
 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3]51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处:
  《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将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切实有力的人事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把为民营经济服务作为新时期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突破传统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局限,把民营经济单位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我省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加强对民营经济单位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建立与民营经济单位的联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人才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与帮助。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手段,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办好事、办实事。
  2、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经济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县(市、区)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3、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民营经济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军队转业干部和民营经济单位之间搭建就业信息平台,免费提供人才信息咨询、政策咨询及推荐就业。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可保留两年的安置资格。民营经济单位接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4、发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民营经济单位和各类人才的联系,建立和充实人才信息库,完善人事代理,开展人才推荐,为民营经济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包括人事政策咨询、人事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代招代聘、职称申报、代办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服务;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民营经济单位专场人才招聘会,开展应用型人才和经营管理型人才培训,为民营经济单位“按单定制”急需人才。积极开展人才规划、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租赁和人才“猎头”等服务项目,公开服务电话和咨询网站,创新服务内容,满足民营经济发展对人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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