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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从事其它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人事考试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它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室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副主考、人事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场)或考室考试成绩无效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点(场)、考室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它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 同一考点(场)内超过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试卷答案雷同或出现严重作弊问题被取消该考点(场)考试成绩的,取消该考点(场)举办下一年度人事考试的资格,并追究考点(场)有关负责人的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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