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
(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本次考试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四)取消考务工作资格和行政处分;
(五)给予纪律处分;
(六)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中在考场内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规定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统分差误较多;
(五)泄露命题、制卷、评卷、统分工作地点的;
(六)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操作的。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考场(室),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室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评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泄露查卷情况、查分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