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给予警示;
(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
(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
(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六)给予纪律处分;
(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记录并记入应试人员报名库和档案库,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证件不齐或持临时居民身份证、过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应试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进入考座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的;
(四)在试卷或答题卡上非署名处署名、书写考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损坏试卷、题本、答题卡或草稿纸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的;
(八)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及有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十一)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登录与己无关考号的;
(十二)在计算机上应试擅自拷贝信息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由人事考试机构将处理意见及证据材料报同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夹带、偷看参考资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它物品、手段作答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的;
(三)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传递文具、物品,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的;